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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处
              基本情况


  一、概况简介
  宝鸡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处成立于1994年,属事业编制单位,隶属于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建筑业劳保费用统筹是陕西省人民政府根据建筑业实际,为了深化建筑业改革,解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正确反映和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在市场中平等竞争,更好地保证建筑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稳定。依据建筑工程取费定额的规定,按照不含税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收取的劳保基金统一在建设银行开设专门帐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劳保费用按照省上确定的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返还等级按项目返还给企业,返还给企业的劳保费用主要用于建筑企业缴纳在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离休人员离休金的发放,不足部分全省统筹调剂。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解决了建筑企业特别是原国有大中型企业劳保费负担严重不足的问题,消除了建筑企业的后顾之忧,确保了建筑业的稳定与发展。
  二、主要职能
  1、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劳保费用的收取。
  2、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的拨付和结算。
  3、负责全市劳保费用的日常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4、负责对拨付到建筑企业的劳保费用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保证劳保费用专项用于企业缴纳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确保全市建筑企业离休职工离休金的发放。
  6、负责对全市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返还等级进行初审,并上报省统筹办审查。
  7、责编报全市劳保费用及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及财务报表。
  三、领导机构
  主任:冯东毓 书记:简竹生
  副主任:高三民
  四、单位联系电话
  业务室:0917---3214686
  办公室:0917---3232241
  五、办理业务程序
  1、劳保费用征收程序
  (1)预交劳保费。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缴纳劳保费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①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②规划部门审批的该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③该项目所在地的规划总平面图。④对于特殊工程,需报工程预算书及中标通知书。收费人员严格审核后,根据该工程实际情况并参照公布基本工程(平方米)造价表,核定劳保费用予缴金额。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劳保费用预交协议书,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将应缴纳劳保费转入指定银行劳保费收入专户后,由统筹处出具《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统一收款收据》。
  (2)结算劳保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统筹处提供该项目工程决算书及审计报告。由市统筹处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原则。
  2、劳保费用拨付
  (1)按工程项目定额返还
定额返还劳保费时需报资料。①陕西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预收联系单;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③工程形象进度证明。④建设单位缴纳劳保费用缴款收据。⑤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票据。
  (2)劳保费返还程序。将以上所报资料报送企业所在县(区)统筹机构审查,由县(区)统筹机构统一在每半年终了15日前将资料上报市统筹处(市内项目直接上报市统筹处)。经市统筹处审核后,按照该工程合同造价、收缴数额、返还标准予以结算、结算金额由市建筑劳保统筹处拨到各县区统筹机构,并及时拨付给各类企业。
  (3)跨地区工程劳保费用结算程序。在外地市承接工程的建筑企业按第(1)项规定将所报资料报送市统筹处,市统筹处将跨地区工程项目汇总后,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统一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4)返还级别与标准
  级别 一 二 三 四
  标准 80% 60% 40% 20%
  凡参加了社会养老统筹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全额享受劳保费返还待遇。否则减半享受劳保费待遇。
  3、离休金专项统筹管理。(1)从1997年10月开始,离休人员每月的离休金由市统筹处委托建行代发,每月8日前统筹处负责离休金专项统筹的人员需将工资表送到建行,保证离休金按时足额发放。(2)对列入专项统筹支付项目的费用,包括新的政策性增资及调整部分,经市统筹处审核后,报省统筹办批准,方可支付。(3)企业要按规定,准确填报离休人员个人登记表,离休金支付明细表,离休人员统管名册等报表,并如实反映离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如遇离休人员失踪、判刑、死亡等,应及时向行业统筹机构申报(详见陕建政发[1997]210号。
  六、政策依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筑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批复》[陕政函(1993)130号]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8号]。
  3、《关于发布〈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政发(1993)483号]。
  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宝政办发(199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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