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17条、32条;
(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9条、29条、32条

1、建设单位申请文件;
2、计划部门批复;
3、1/500地形图;
4、土地权属文件;
5、已经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及单体建筑方案;
6、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须持环保部门审批的“三同时”批复。

1、行政许可窗口统一受理申报资料;
2、科室主办人审核资料,踏勘现场,提出初步意见;
3、承办科室讨论并形成审定意见;
4、向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汇报;
5、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汇报市政府,或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6、整理汇总项目的各类审查意见,发审查意见通知书;
7、审核报送的单体建筑方案图(包括平、立、剖面图)及其他相关图纸(如日照分析图等);
8、报送并初步审查施工图;
9、去墙改、招标、质监、消防、人防、统筹、散装办及配套费计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去测绘院定线,并反馈定线等相关成果;
10、整理好相关资料,向分管副局长汇报审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受理窗口统一送达、领取。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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