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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招标工程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9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0条


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4、抢险抗灾工程、国家和省确认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发包。


1、行政许可窗口统一受理申报资料;
2、承办科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3、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到待建或续建工程现场查看;
4、初审、查看现场符合条件后,经承办科室科务会研究并签署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核准或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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